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民商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9年民商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商訴字第34號原告金鑛連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立鍵 訴訟代理人 孫大龍 律師
林秉欣 律師被告台灣金礦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國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3月1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林洲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書記官吳羚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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