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8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1382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9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佰柒拾肆萬壹仟玖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三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前項債務,被告丙○○應於原告就被告甲○○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負清償之責。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略以:㈠被告甲○○前於民國94年1月18日邀同被告丙○○為保證人
向原告申請二筆借款,金額各為新台幣(下同)700萬元、
200萬元;並約定若有逾期情事,除按原訂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在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以上立有借據2紙為證。詎嗣後被告甲○○並未依約繳納上開借款之本息,迭經催討未果。原告於98年7月10日對被告甲○○名下之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經法院拍定受償6,140,628元(包含執行費),惟仍不足清償債務,目前尚欠原告如下述聲明(即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暨違約金。而被告丙○○既為其保證人,依約自應與被告甲○○同負清償責任。
㈡依消費借貸及保證之法律關係起訴,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為聲明及陳述。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影本2份、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41366號民事執行事件分配表影本
1份為憑,足信原告之主張為可採。是原告據以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甲○○清償尚欠款項與遲延利息、違約金,及若對甲○○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請求被告丙○○負一般保證之清償責任,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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