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25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99年度毒偵字第44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MDMA藥丸捌顆,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扣案之含有MDMA藥丸1支,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併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查本案被告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非法施用第第二級毒品MDMA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4月27日以99年度毒偵緝字第1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被告本案為警查獲時,扣得藥丸8顆(淨重1.8212克),經送請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驗結果,前揭藥丸檢出MDMA成分,有該中心99年8月
5日憲直刑鑑字第0990001541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之藥丸8顆確係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是前揭藥丸為前述之毒品、違禁物無訛。
四、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伊羚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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