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260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被告因家境清寒,尚有年邁母親需要奉養,下有二幼兒需養育,全家生活重擔仰賴聲請人,現家中已陷入困境,幼兒無人養育,母親年事已高,隔代教養力有未足,爰請求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經核:被告經本院訊問後,僅坦承部分之涉案內容,參以證人 張勇智張碧鳳 於偵訊所證述,及證人 游麗華錢文信劉其峰 於警詢中之證詞,並有扣案帳冊、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扣押物品清單、雙向通聯記錄、蒐證照片等件在卷可證,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1項、第2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嫌重大,又被告迭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經通緝始緝獲到案,有逃亡之事實,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本院認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自民國99年8月22日起實施羈押。被告上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迄今未消滅,本院上開羈押之處分復無任何違失之處,被告以家境清寒為由聲請交保,然究非法定停止羈押要件,殊無理由。綜此,被告本件聲請自屬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陳威帆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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