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屏補字第83號
原 告 陳聰明
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漢王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聲請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