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6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3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3月26日以法矯字第0999011212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99年5月2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姿利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