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家聲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家聲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家聲字第69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次按民法所定聲請許可終止收養事件,由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亦為非訟事件法第136條所明定。查本件聲請人甲○○之住所地為彰化縣○○鄉○○村○○鄰○○路○○○巷○○弄○號,有戶籍謄本1紙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許可終止其與養父許進原間之收養關係,依上開說明,應由養子女即本件聲請人甲○○之住所地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方屬適法。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柯雅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書記官曾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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