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70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應補提並釋明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及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書記官黃敏純附件:
⑴提出現任職之苗栗縣苑裡社區老人養護中心(或委託經營
之財團法人苗栗縣私立海青老人養護中心)之二、三月薪資單影本。
⑵聲請人應說明民國98年6月與各債權銀行達成前置協商後
,共依約履行幾期後於何時毀諾,並提出繳款轉入前置協商約定繳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之轉帳證明。
⑶說明現每月生活必要費用項目用途及所需金額。
⑷聲請人擬提出之更生計劃內容及其還款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