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0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0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06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重利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二○六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重利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五月確定,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一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九十九年六月十八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規定,自許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
三、經查,受刑人甲○○於九十四至九十六年間,分別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藥事法、重利案件,各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六九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月、八月,有期徒刑八月部分並經減為四月;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三八三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九月、四月,並經減為四月十五日、二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六月確定;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九三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並經減為三月確定,受刑人於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一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九十九年六月十八日以法矯字第○九九九○二五九三七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三十六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一○○年七月三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司九十九年六月十八日法矯司字第○九九○九○六三○七號函及所附臺灣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一份附卷可稽。從而,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法官王綽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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