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5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毒品等案件,經本法院判處共計有期徒刑3年6月15日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9年10月3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梅君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