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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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淑蕙 代理人 陳俊成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黃勝豐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林毓璟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代理人 曹耒易峸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謝浦澤 代理人 林勵之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蘇志成 相對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郭偉成 相對人即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許瑋玲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代理人 宗雨潔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呂亮毅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理人 何衣珊 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代理人 張修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附件一關於各債權人每期償還金額之記載,應予更正如附件所示各債權人每期償還金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又所謂錯誤,應包括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在內;判決中顯然之錯誤,得由法院自行更正者,不以出於法院之過失為必要。
即本於當事人之陳述或書狀之記載所致之錯誤,亦得以裁定更正之,最高法院69年度台字第3號判例要旨及72年度台抗字第490號判決要旨可供參考。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所附附件一,因當事人書狀之記載,致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附件所示。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