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56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56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飛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飛賢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飛賢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書記官廖宜君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年3月15日│106年6月11日│106年9月18日│││凌晨3時35分許│下午1時35分前某時許│凌晨3時前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新竹地檢│新竹地檢││年度案號│108年度偵緝字第542號│108年度偵緝字第540號等│108年度偵緝字第540號等│├───┬────┼──────────┼───────────┼───────────┤││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易字第780號│109年度易字第14號│109年度易字第1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0月16日│109年3月13日│109年3月13日│├───┼────┼──────────┼───────────┼───────────┤││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易字第780號│109年度易字第14號│109年度易字第14號││├────┼──────────┼───────────┼───────────┤│判決│判決│108年11月11日│109年4月15日│109年4月15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