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5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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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57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存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存逸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存逸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書記官廖宜君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有期徒刑8月2次││││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7年1月8日│107年12月9日│107年11月20日│││107年1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新竹地檢│新竹地檢││年度案號│107年度偵字第5313號│108年度偵字第3805號│108年度偵字第8333號│├───┬────┼──────────┼──────────┼──────────┤││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易字第334號│108年度易字第627號│108年度易字第85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8月5日│108年10月31日│108年11月26日│├───┼────┼──────────┼──────────┼──────────┤││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易字第334號│108年度易字第627號│108年度易字第855號││├────┼──────────┼──────────┼──────────┤│判決│判決│108年8月26日│108年10月31日│108年12月26日│││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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