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交簡字第2364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士交簡字第236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
度偵字第149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補充如下:查被告於97年間曾犯妨
害風化案件,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5349號判決
,處有期徒刑3月,於97年9月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被告於5年內,故
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加
重其刑。又被告呼氣酒精濃度值高達每公升1.1毫克,情節
重大,應酌予從重量處。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185條之3、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1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適用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