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50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第二級毒品黃色錠劑肆顆(驗餘重量貳點伍陸公克)沒收銷
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記載外,另補充更正如下:
1扣案第二級毒品黃色錠劑4顆,總毛重2.6公克,取樣0.
04公克鑑驗,驗餘重量為2.56公克。
2聲請書所引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的法
條內容,誤用同條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內容,
應更正如本件判決附錄所引之論罪科刑法條。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
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
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