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小字第260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於訴訟繫屬時之住所地係臺南縣白河鎮大林里檨
子林65號,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參,本件又係適用小額訴訟
程序,並無合意管轄或以債務履行地定管轄法院之適用,依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
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適用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智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洪育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