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1901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士簡字第190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
度偵字第151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有期徒刑叁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
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其因酒後與人爭執,情緒一時失控,致犯本罪,且犯後坦承
犯行,並向執勤員警道歉,深知悔悟,本院認其經此次科刑
教訓後,當益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因認其所受宣告之刑
,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3年,以勵來茲,而
啟自新。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14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吳俊明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