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四五五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被告丙○○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丙○○毀損甲○○之機車離合器部分除外),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陳姵君法官翁世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秋淑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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