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員簡字第1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月如
林柔杏
蕭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靜修雅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
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8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就劉月如部分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8,276元,就 劉林柔杏 部分核定為8,691元,就蕭麗部分
核定為8,980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