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4年度員小字第10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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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員小字第10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賴旻毅
被   告  陳錦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捌仟柒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貳
萬陸仟陸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書記官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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