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2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2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易字第247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兼具保人黃俊豪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俊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黃俊豪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元,由被告自行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被告傳、拘無著,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吳勇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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