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醫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醫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雲
李雯 李安華 李安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天宮醫療志業醫療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 甘宜弘 、 李建裕 、 朱景祺 、 林聖涵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皆為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玖佰柒拾伍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各自應分擔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醫事法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書記官蘇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