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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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17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秀香 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瀞嫺 即 黃志誠 之繼承人
黃柔諳 即黃志誠之繼承人 黃耀德 即黃志誠之繼承人 謝美春 即黃志誠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現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書記官方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