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42號聲請人南投縣仁愛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高堂 相對人 余萬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余世光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於聲請人債權之清償,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80萬元。
(三)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5年11月28日。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計收標準。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計收標準。
(八)債務人:余世光。嗣全部抵押物於107年1月23日移轉登記與相對人余萬鈞。茲債務人余世光於105年12月2日邀同債務人 余陳秀菊余世福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280萬元,約定有利息、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20年12月2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期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並未依約償還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2,724,494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授信約定書、借據、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336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以上均影本)、放款餘額查詢、戶籍謄本等為證。
三、本院於108年7月2日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通知並於同年月8日送達於相對人及債務人,有卷附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可稽,相對人及債務人均逾期未為陳述,是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另本件相對人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併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8年度司拍字第4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仁愛鄉│ 曲冰 ││990-1││15242│全部│余萬鈞│└──┴───┴────┴────┴────┴────────┴─┴─────────┴──────┴──────┘※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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