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094號上訴人即原告 徐馨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宋宜璇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08年7月22日具狀到院,聲明請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就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80萬1,170元,及自103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是上訴人乃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80萬1,170元(至法定遲延利息因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2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書記官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