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5年選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投票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選訴字第8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宇○○
卯○○天○○宙○○癸○○丁○○戊○○寅○○丙○○黃○午○○P○○巳○○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吳奎新 律師被告地○○
酉○○A○○G○○N○○丑○○○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吳奎新律師被告Q○○
子○○壬○○庚○○玄○○○辛○○D○○亥○○H○○申○○辰○○I○○J○○O○○未○○E○○B○○乙○○
號戌○○
號F○○甲○○己○○C○○K○○L○○M○○○上列被告因妨害投票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程序審判。
理由
一、本件被告宇○○、卯○○、天○○、宙○○、癸○○、丁○○、戊○○、寅○○、丙○○、黃○、午○○、P○○、巳○○、地○○、酉○○、A○○、G○○、N○○、丑○○○、Q○○、子○○、壬○○、庚○○、玄○○○、辛○○、D○○、亥○○、H○○、申○○、辰○○、I○○、J○○、O○○、未○○、E○○、B○○、乙○○、戌○○、F○○、甲○○、己○○、C○○、K○○、L○○、M○○○等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經檢察官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嗣經本院認該協商之聲請,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3款協商之合議顯有不當之情,予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被告等既已自白犯罪,且現存之證據亦足認定其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5條之6第1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康樹正
法官林慶郎法官魏玉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
書記官許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