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8年度東司調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司調字第35號
聲 請 人  陳中
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 林明勇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調解,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經本院於108年11月18日以東
院宜民宿一108東司調35字第1080018357號函,檢附聲請人
提出之民事調解聲請書繕本,並通知相對人林明勇就該函送
達翌日起七日內, 陳明 有無調解意願,倘逾期未陳報,本院
將視為相對人無調解意願,而相對人至今迄未回覆,亦難以
期待相對人實際到庭調解,足認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揆諸前
述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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