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小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28號
原   告  鄒立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AJJ-8195」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姓名、住所或居
所,如為法人,應表明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
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
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又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中僅記載被告「AJJ-8195」,惟未檢
附被告之真正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如主張被告為「綦盛號有
限公司」,亦應於書狀表明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本件
原告起訴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駁
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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