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小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1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被   告  韓明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就關於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
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
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依原告提出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7條約定:「甲方及其保
證人不履行本約定條款致涉訟時同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
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從其規定。」,有該約定條款在卷可
稽,是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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