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家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家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教育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簡字第2號
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教育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尚不足55,440元,業經本院於民國94年2月3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3月4日送達原告,有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玉潤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德榮中華民國94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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