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2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47歲
22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汪銘欽
法官林秋宜法官黃美盈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3月16日
書記官吳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