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矚上重更(一)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矚上重更(1)字第4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盧國勳 律師選任辯護人 周燦雄 律師選任辯護人 林辰彥 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4月20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3年9月20日執行羈押,並第2次裁定延長至民國94年4月19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4月20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楊貴志法官林俊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月女中華民國9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