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33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一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楊惠芬法官李珮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16日
書記官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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