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查閱抄錄帳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訴字第二八五號
原告杜比研究所授權
股份有限公司DolbyLaboratoriesLicensingCorp.法定代理人Richard訴訟代理人 童文薰 律師被告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區○○路○○○號法定代理人 許勝雄 右當事人間查閱抄錄帳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事務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路四段三一九號七樓,有原告提出之契約書上記載可證,並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洪慕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周霙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