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二0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他字第六三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含袋毛重約零點玖零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如主文所示之物係無主物,經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臺灣臺北看守所收容人毒品尿液檢驗報告表一紙附卷可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應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聲請書漏載銷燬)等語。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千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