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毀損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八七號
自訴人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因八十八年度自字第四八六號毀損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壹、原告方面: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二十一萬三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其陳述略稱:被告與原告係同棟公寓上、下樓層之住戶與鄰居,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日深夜,被告將原告所有及使用,並通過被告浴室內之抽水馬桶排糞管支管截斷,且封口堵死,原告為此支出馬桶修理費一萬三千元,並請求慰藉金二十萬元。
貳、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查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四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自訴被告毀損等案件,業經刑事裁定駁回自訴,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四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憲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裁定如不服非對刑事裁定抗告時不得抗告並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明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