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1685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簡字第1685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劉立崴
       陳彧
       呂建達
被   告  朱科紘
       王素香
       朱科豐
       朱永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
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朱科紘、王素香、朱科豐、朱永憲就如附表所示遺產於民國
103年11月3日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於民國103年11
月13日就附表編號1至4所示遺產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
均應予撤銷。
被告王素香應將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遺產於民國103年11月13日
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為被告全體公同共有。
被告王素香應將如附表編號5至6所示遺產返還被告全體公同共有

被告朱科紘、朱科豐、朱永憲應將如附表編號7所示遺產返還被
告全體公同共有。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對被告朱科紘取得本院核發之98年度司促字
第13445號支付命令在案,被告朱科紘尚積欠原告債務新臺
幣(下同)99,047元及其中85,992元自民國95年6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6月1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900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以6個月
為限)未清償。嗣訴外人即被繼承人 朱秉逸 於103年6月16日
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被告朱科
紘未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依法應與其他繼承人共
同繼承被繼承人朱秉逸遺留之系爭遺產,被告朱科紘明知仍
積欠上開債務,因恐後遭原告追償,竟與其他繼承人即被告
王素香、朱科豐、朱永憲協議由被告王素香繼承系爭遺產,
並辦理分割繼承登記,此無償贈與行為,有害原告對被告朱
科紘債權之實現。為此,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之
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分割繼
承登記之物權行為,暨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語。並聲明:如
主文第1至4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98年度司促字第13445號支
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本院家事庭函、系爭建物登記第二類
謄本暨異動索引、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卷宗在卷
可參,且有系爭遺產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附卷可考
,並據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於109年5月6日以新北中地籍
字第1096167628號函檢送之繼承登記卷宗在卷可參,核認屬
實,又被告就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
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
定,視同自認,是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
為真正。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之規定,請求
撤銷被告就系爭遺產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分割繼
承登記之物權行為,併請求被告王素香塗銷如附表編號1至4
所示遺產之分割繼承登記,並回復為被告全體公同共有,暨
請求被告王素香將如附表編號5至6所示遺產、被告朱科紘、
朱科豐、朱永憲將如附表編號7所示遺產返還被告全體公同
共有,均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書記官吳昌穆
附表:
┌──┬──┬─────────────────────────┬────────┐
│編號│種類│遺產項目│權利範圍/數量│
├──┼──┼─────────────────────────┼────────┤
│1│土地│新北市○○區○○段○○○○號土地│175/10000│
├──┼──┼─────────────────────────┼────────┤
│2│土地│新北市○○區○○段○○○○號土地│159/10000│
├──┼──┼─────────────────────────┼────────┤
│3│土地│新北市○○區○○段○○○○號土地│54/10000│
├──┼──┼─────────────────────────┼────────┤
│4│建物│新北市○○區○○段○○○○○號建物│1/1│
│││建物門牌: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5樓││
│││建物坐落地號:新北市○○區○○段○○○○○○○○號土地││
├──┼──┼─────────────────────────┼────────┤
│5│動產│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存簿儲金│新臺幣518元│
│││(帳號:00000000000000)││
├──┼──┼─────────────────────────┼────────┤
│6│動產│陽信商業銀行│新臺幣377,515元│
│││(帳號:000000000000)││
├──┼──┼─────────────────────────┼────────┤
│7│動產│現金│新臺幣60,000元│
└──┴──┴─────────────────────────┴────────┘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