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小字第5256號民事判決

宣示判決筆錄

109年度北小字第5256號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羅天君

被告 葉崑明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9年度北小字第525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下午1時51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翁挺育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3,929元,及自民國109年12月2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3,929元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於民國108年12月27日騎乘MWU9308號機車,在建國北

路二段與長春路口過失撞及原告所承保之ANC9799號車,經

原告理賠等情,已經原告提出行車執照影本、發票等為證,

與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及現場圖上被告簽字同意理賠之

情形相符,可以認定,經扣除零件部分折舊後,應判決如主

文第一項(零件新台幣3,681元、烤漆及工資新台幣10,248

元)並駁回未折舊部分之請求。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

主文第四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四、原告當庭捨棄上訴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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