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09年度北小字第5256號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羅天君
被告 葉崑明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9年度北小字第525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下午1時51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翁挺育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3,929元,及自民國109年12月2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3,929元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於民國108年12月27日騎乘MWU9308號機車,在建國北
路二段與長春路口過失撞及原告所承保之ANC9799號車,經
原告理賠等情,已經原告提出行車執照影本、發票等為證,
與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及現場圖上被告簽字同意理賠之
情形相符,可以認定,經扣除零件部分折舊後,應判決如主
文第一項(零件新台幣3,681元、烤漆及工資新台幣10,248
元)並駁回未折舊部分之請求。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
主文第四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四、原告當庭捨棄上訴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