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56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566號原告 鐘金村 訴訟代理人 吳正宗 被告 蔡仁瑋 上列被告因民國114年度上訴字第87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秋宏法官邰婉玲法官柯姿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蔡硃燕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