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8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78號

債權人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陳怡睿

債務人 鍾美穗

鍾添溪

李阿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024,18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

附表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73,322元

鍾美穗、

鍾添溪、

李阿笑

自民國114年

3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385%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

450,859元

鍾美穗、

鍾添溪、

李阿笑

自民國114年

3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627%計收利息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73,322元

鍾美穗、

鍾添溪、

李阿笑

自民國114年

4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

450,859元

鍾美穗、

鍾添溪、

李阿笑

自民國114年

4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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