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投簡字第309號
原告曾昱荃
被告 李怡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此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故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42年度台上字第1031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對原告之票據債權不存在,此為被告所否認,則兩造間因被告對原告票據債權之法律關係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是原告於本件自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自屬合法,合先敘明。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10年5月18日23時,經由與被告共同朋友之邀約下見面,見面後被告向其要求須對被告8年前所犯之刑事案件負部分責任,原告當時因害怕人身安全受到威脅,而簽下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210,000元之本票予被告,被告並告誡如不按時繳納,將會上開本票交付暴力討集團追討,原告為避免家人安全受到危險,而於110年7月8日晚間於南投縣○○○○○○路00號交付第一期票款15,000元予被告,並將上開本票撕毀後,再簽發系爭本票予被告。嗣原告無力繳納票款,被告竟持系爭本票向鈞院聲請本票裁定,並經鈞院110年度司票字第265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然因原告未積欠被告任何金錢,而係受被告脅迫下始簽立系爭本票,爰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確認被告持有系爭本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供本院審酌。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民法第92條第1項前段)。又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票據法第13條前段)。而本票固為無因證券,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前手間所存在之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然發票人非不得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之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此觀票據法第13條前段之反面解釋而自明。
㈡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265號民事裁定、原告與被告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原告與訴外人 張堉棆 之臉書對話紀錄擷圖、新聞稿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5-37、61-67、69頁)。申言之,細譯原告與張堉棆之臉書對話紀錄內容,張堉棆於案發時在場,知悉原告遭被告脅迫,張堉棆並將筆遞給原告簽立系爭本票;復參新聞稿之內容,被告有暴力討債之紀錄。而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斟酌,且經原告於110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致電予被告,被告亦自承其為通訊軟體LINE對話截圖暱稱為 李敏鎬 之人1,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視為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是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上開之主張為真實。
㈢本件原告係因被脅迫而簽發系爭本票,已於前述,原告自得撤銷該受脅迫所為之法律行為。而原告於110年8月30日起訴,並以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為撤銷簽發系爭本票意思表示之通知,該項通知已於110年9月10日寄存於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新光派出所,並於同年9月20日生送達被告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本院卷第49頁)。依上開規定,原告所為之簽發系爭本票之意思表示已因撤銷而無效,則被告自不得再持無效之系爭本票對原告主張票據權利。是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就其所執有系爭本票對於原告票據權利不存在,洵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所持有之系爭本票之本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 鄭煜霖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到期日
(民國)
票據號碼
01
110年7月8日
195,000元
未載
CH586330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