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補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補字第238號

原告 蔡宗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羿 非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黃建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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