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補字第243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卜希文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洪清居 聲請核發支付命令(11年度司促字第1947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2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書記官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