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補字第239號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鄭如妙
一、上原告與被告 莊基福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8,95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書記官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