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補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補字第237號

原告 張彩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柯柄瑜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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