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營小字第268號
原 告 永瓚 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訴訟代理人 郭正煌
被 告 莊海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莊海清住高雄市○○區○○街○○號,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書記官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