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22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2236號
原   告  陳志佳
上列原告與被告惠宇青田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保
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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