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26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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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263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潘秀雲
被   告  林振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
3734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11日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60
元,該裁定已於104年9月16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件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書記官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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