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1003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湯淺國際貿易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4,118,25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41,7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1,288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