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22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2237號
原   告  吳麗足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存保 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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